青岛租车项目决策(二)

青岛租车项目决策承租方租用期间,因承租方或承租方允许的驾驶人员驾驶租车车辆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交通安全部门认定导致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是青岛租车驾驶人,与青岛租车高端技术状况无关。多数法院对受害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诉讼裁定,在交通事故责任人不能履行赔偿责任的情况下,由青岛租车车主企业代为赔偿。青岛租车承担交通事故连带责任,无端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甚至导致企业破产。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分期付款、青岛租车融资租车的销售方和出租人不承担车辆使用人造成交通事故赔偿的连带责任,而分期付款、融资租车中销售方和出租人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与租车服务相同,因此青岛租车呼吁尽快解决租车在交通事故中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一、青岛租车连带责任

根据法院判定租车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是:

①青岛租车项目决策企业在租车中获得经济利益。

②企业可以预见汽车行驶过程的危害性。从法院判决的理由看,法院错误的援用无过错责任。青岛租车物权维护。在租车车辆被第三方非法占有后,有些法律法规在应用中存在漏洞或司法实践问题,不能正常维护出租人的合法权益。例如犯罪分子将诈骗来的车辆非法转卖给第三方后,第三方以“善意取得”为由,对抗青岛租车连带责任对出租车辆主张权利。由于“善意取得”的滥用,客观上助长了诈骗租车车辆的犯罪行为,造成车辆被第三方非法占有的问题十分突出。

二、青岛租车企业融资渠道狭窄

我国大部分租车企业都受到资金问题的困扰而无法快速向规模化、青岛租车网络化方向发展。造成这样局面的因素主要是企业融资渠道过于狭窄。由于青岛租车行业的前期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购置车辆,而资金回笼却很慢,在青岛租车经营过程中,还需要不断更新车辆,以满足不同层次消费者的需求,这都需要大量后续资金的支持。当前,我国租车公司的运营基本都是依靠自筹资金,缺少金融机构的支持,即便是一些有实力的公司,也因为靠贷款发展,加大了财务费用,负债率过高,租车连带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发展的步伐,同时也导致车辆使用时间过长、磨损现象严重、青岛租车更新速度缓慢。

三、青岛租车规模化、网络化程度低

青岛租车特点决定了其必须走规模化、网络化的运营方式,规模化能够使企业降低运营成本且形成规模效益,青岛租车网络化可方便用户就近租车,就近还车,提高了服务质量,同时也可以使青岛租车渗透到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等交通枢纽,与其他交通方式有效衔接,使道路运输系统成为服务更加完善的运输网络。目前,全国租车业的发展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着明显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青岛租车企业规模普遍较小,未形成规模优势;二是青岛租车网络发展不成熟,网络小、站点少,全国的网点数量甚至都没有国外一个公司在一个城市的网点多。整个行业尚未形成规模化、青岛租车网络化的市场供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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