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租车服务特点(五)

青岛租车实物租赁国内贸易部《实物性租赁业务试点工作管理试行办法》的解释是:“实物性租赁,是区别于融资性租赁,以取得设备(包括汽车)、工具和耐用消费品等使用权为目的的租赁形式。”可以看出,实物租赁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租赁”,而不包括融资租赁。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对汽车租赁的定义是:“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应当说这个定义包含了租赁最基本的概念,也说明了汽车租赁服务与客运的区别。《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比较明确地提出了汽车租赁服务的概念,不过该条例将汽车租赁服务称为“车辆租赁服务”,而且认为车辆租赁服务是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一、青岛租车交通

汽车租赁服务主要解决青岛租车客户交通方面的一时之需,属于服务行业,目前多数地区不需要行业审批,只需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即可营业。汽车租赁按照服务行业纳税,青岛租车营业税是营业额的5%,使用服务行业发票。车辆承租人的租金支出只能记人费用项目,不能列入资产项目。

二、青岛租车连锁服务

多数在商业区、居民区、交通枢纽设立门店,实行柜台式营业和异地租还车的连锁服务;青岛租车车辆陈设在营业场所供客户挑选;租期较短,租期单位一般为天、月。青岛租车出租人为客户提供车辆维修、救援、保险理赔服务但不承担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费用;需要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费用预付,租赁双方当面交接租赁车辆。

三、青岛租车经营周期

汽车租赁企业根据经验设定某车辆经营周期内的出租率,根据成本、出租率、经营周期计算出一个保证租金收人与成本基本持平的租金标准,按此标准收取租金。青岛租车经营周期结束时销售租赁车辆的收入即为该租赁车辆在经营周期内的盈利。由于实际出租率和二手车销售价格的不可预测性,汽车租赁企业承担青岛租车经营风险。

四、青岛租车风险投资

我国最早的汽车租赁服务企业无一例外都是从出租企业派生出来的。这主要是由于青岛租车服务行业早期的业务特点和青岛租车服务概念与出租比较接近,而且当时正赶上出租行业的不景气时期,部分停驶出租车需要寻求出路,出租汽车企业非常迫切地要将租不出去的出租车(承租人为出租车驾驶员)租出去,这样青岛租车行业较容易实现汽车租赁的业务转型。近年来,由于看重汽车租赁将成为重要的交通方式和汽车销售渠道并对我国汽车租赁行业发展充满信心,一些具有青岛租车风险投资和汽车行业背景的资本以及国外汽车租赁企业开始进入这个行业。

五、青岛租车规模控制

由于汽车租赁与出租汽车的这种渊源,我国汽车租赁行业发展的初期汽车租赁被作为出租汽车行业进行监管,必须获得行政许可后才能办理工商登记。交通部和国家计委发布的《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汽车租赁的行业监管及汽车租赁开业的行政许可。《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废止后,青岛租车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汽车租赁行业的监管力度大幅削弱。在内的多数地方放弃了汽车租赁的行政许可并探索其他行业监管模式,比如颁布汽车租赁经营服务的地方标准,实行备案管理,部分省市将汽车租赁作为道路运输辅助服务纳人进行管理。在对汽车租赁的数量控制上,多数城市采取放开政策,青岛租车实行严格的规模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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